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某村村民张某与案外人刘某曾系夫妻关系,刘某忠系刘某之父。张某与刘某于2014年11月3日登记结婚,于2016年2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娇。张某与刘某均系再婚。刘某婚前育有一子刘某浩,现由刘某忠抚养。婚后,张某将其户口迁入济南市历城区某村,户主系刘某忠。2018年6月27日,经法院主持调解,张某与刘某自愿离婚,婚生女刘某娇随张某共同生活,自2018年7月起至刘某娇18周岁前,历城区某村向刘某发放的个人村民待遇的一半由张某领取,用于支付刘某娇的生活费。
2015年,历城区某村曾向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,刘某忠作为户主代表其户口名下5人共领取30万元,其中包括张某的6万元。2017年,历城区某村再次向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,刘某忠代表其户口名下6人共领取12万元,其中包括张某和刘某娇各两万元。刘某忠已将刘某娇的两万元支付给张某。
2015年9月25日,刘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逮捕。后经上级法院终审审理,于2017年8月9日作出刑事判决,判决刘某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期间,刘某忠以房屋补偿款、土地补偿款和多方筹集的借款,累计向马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150万元,用于赔偿被害人家属,后刘某忠出售名下的一处房产用于偿还借款,至今借款尚未还清。
2018年6月28日,张某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刘某忠返还张某补偿款8万元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本案系因土地补偿款的分割问题引起的纠纷。历城区某村分别于2015年、2017年两次发放土地补偿款,张某应分得的8万元均由刘某忠代为领取。但张某要求刘某忠支付该款项的主张,法院认为于法无据,与理不符,理由如下:
其一,2015年9月25日,刘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,发生在其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。
其二,张某自2015年9月刘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逮捕后,一直与刘某忠一家共同居住生活,各自的经济支出未做划分。根据张某及刘某忠所述,其家庭收入情况一般,仅通过日常收入难以支付巨额赔偿款。在此情形下,刘某忠代表全家支配土地补偿款的行为,亦属合情合理。
其三,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:“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”在夫妻一方遇到困难时,另一方予以帮助,是社会所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念。在刘某遇到困难时,张某曾表示过要积极救助,刘某忠代表全家积极筹措赔偿款,支配了属于张某的部分土地补偿款,并不违背张某的意志,该行为符合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。因此,基于上述理由,张某要求刘某忠支付土地补偿款8万元的诉讼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
历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,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。
裁判家庭共有利益纠纷应维护公序良俗
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,城市建设的需要,涉及因“拆迁补偿”问题的纠纷案件呈现出剧烈增长的态势,以家庭户为单位进行拆迁安置后,因子女成年、兄弟分家、婚姻关系、赡养老人等原因,安置补偿后家庭成员间要求分割拆迁利益的共有纠纷也时有发生。当共有纠纷涉及近亲属之间时,一般无法回避感情等非法律因素,此类纠纷案件具有其特殊性,在进行裁判时,应当考虑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维护。
就本案而言,张某与刘某解除婚姻关系之前,与刘某忠系公媳关系,原本属同一享受拆迁安置的家庭户,但因张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出现了刘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件,刘某忠作为家庭的长辈,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为刘某争取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,为刘某争取得到由辩护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,处分了家庭共有的财产。这期间,刘某忠用土地补偿款、出售房屋款及相应借款筹集了150万元赔偿款。张某亦曾作出过即使贷款也要救刘某性命的意思表示,足以说明其对筹钱支付赔偿款一事表示认可。就筹措赔偿款一事而言,张某主张的8万元土地补偿款对于150万元赔偿款而言,占比及所作贡献较小。刘某忠代表全家积极筹措赔偿款,支配了属于张某的部分土地补偿款,并不违背张某的意志,该行为符合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。